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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面临的法律思考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15 14:07:38
艾瑞咨询集团公司发布的《2010年中国手机广告行业发展报告》称,2010年中国手机广告市场规模达17.4亿元,其中短信广告市场规模达5.5亿元。另据调查,2010年下半年,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短信42.6条,其中垃圾短信11.4条。垃圾短信中大多为广告,其中不少是欺诈类广告。 追究刑责
一般认为,短信群发是通过运营商网络发布和传输,在手机终端以短信形式呈现的商品或服务促销信息。它主要由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通过短信代理商,依托运营商的无线网络传播和发布。
相较于传统广告,手机短信广告具有鲜明特点。一是成本低。市场上短信广告平均服务价格为3分至7分钱一条。低廉的价格,吸引了许多资金不足的商家。二是隐蔽性强。短信广告具有较强的私密性,手机用户接到短信广告常常自行删除,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发现。三是强制传播。手机用户只能通过关闭短信息功能来拒绝短信广告。
短信群发的广告主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法广告主。他们利用运营商难以核查短信内容的漏洞,通过群发器、特定软件向手机用户发送数以万计的短信广告。
第二类是与网络运营商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他们为了让手机用户购买各类付费服务,常发送关于更换铃声、天气预报等服务的短信广告。
第三类是商家。他们经常发布宣传商品和服务的短信广告,其中一些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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