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最为核心的原则 所谓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
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包括三个层面的要求:
首先是广告所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本身的真实,即广告所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服务必须客观存在,真实可靠。
其次是广告表现要真实,要求广告信息的选择和传递方式是真实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有很多,需要把最为重要的信息传达给消费者,不能只选择最吸引消费者的信息而规避不想让消费者了解的信息。比如,医疗器械广告不能只宣传其功效而不告知禁忌内容和注意事项,因为消费者对医疗器械的禁忌内容和注意事项有知情权。广告是创意产业,广告中存在着真实与艺术夸张、完全真实与部分真实等矛盾。广告创意有时候需要广告采用夸张的手法,但夸张必须要有限度,即常人应当能够很容易识别出是夸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把夸张当做是真实。广告也不能传达暗示性的信息或利用公众缺乏专门知识来误导公众。
第三是禁止虚假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讲具有很大的导向性。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主要是从广告中获知的。如果广告中含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消费者就难免上当受骗。这种采用欺骗的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与市场经济的诚信要求格格不入的。
互联网广告的合法性原则
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
广告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广告活动的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这一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
二是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是法律许可生产、交易或宣传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三是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如语言、文字、画面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广告的发布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等广告必须事先经过广告审查,方可发布。
互联网广告的精神文明原则 精神文明原则首先是要求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广告内容要真实的同时,广告的形式也要健康,不得采用带有淫秽、色情、迷信、暴力、民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等不健康情景来表达广告内容。其次是要求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要求。广告应当宣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幸福观,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宣扬和传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等思想和观念。三是鼓励广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日益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广告更应该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舞台,引导公众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体现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人生态度,增强做中国人的自豪感和使命感。
互联网广告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广告活动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讲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广告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广告活动的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也必须讲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